好工具>造句>詞語造句>

被告人造句

被告人造句

更新時間:2024-08-27 20:18:26

復制
好工具造句欄目為您提供2024年的被告人的造句相關內(nèi)容,本欄目原創(chuàng)編輯和精選收集了133條被告人的造句一二年級例句供您參考,同時也為您推薦了被告人的解釋(永遠地;無例外地)、近反義詞和組詞。

被告人造句

  • 1、曾經(jīng)震驚海內(nèi)外的承德文物盜竊大案于昨天畫上句號,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上午將被告人李海濤押赴刑場執(zhí)行死刑。
  • 2、發(fā)現(xiàn)被告人可能遺漏罪行需要追訴,公訴人當機立斷,在另一被告黃某某處尋求突破點,進行有針對性的訊問。
  • 3、而投資者在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,委托其公司進行的股票交易完全是被告人編造的虛買虛賣,與合法的股票市場并不發(fā)生任何交易關系。
  • 4、郭美美案公訴人宣讀起訴書,認為二被告人無視國法,開設賭場,情節(jié)嚴重,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  • 5、在刑事案件中,如果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或者犯較重的罪,就應當作出無罪或者罪輕的判決,這就是所謂“罪疑惟輕”的原則。
  • 6、近日,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教師強奸猥褻女學生案件,被告人方某依法被判重刑。
  • 7、沉默權(quán)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,有保持沉默或拒不回答的權(quán)利。
  • 8、更應為我們這些看客關注的是,即便許霆在庭審中些許說辭確屬狡辯,也是他作為被告人應有的法定權(quán)利,許霆可以“說著玩”,但我們應該認真聽。
  • 9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、申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、申請取保候?qū)?、幫助控告申訴;為被告人進行辯護。
  • 10、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麥某在其經(jīng)營的佛山市禪城區(qū)南莊杏頭南興綜合店內(nèi),擅自銷售假冒“采詩”注冊商標的侵權(quán)產(chǎn)品。
  • 11、也就是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被告人自愿認罪,并簽寫具結(jié)書,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。
  • 12、重審時,只有在發(fā)現(xiàn)案件的基本事實確實發(fā)生變化時,才可能對被告人判處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。
  • 13、原告人指被告人草擬有關文件時疏忽行事,而且未有針對有關土地而將該些權(quán)利注冊。
  • 14、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任某某與人爭執(zhí)后為泄私憤,在村莊公共飲水井投放毒害性物質(zhì)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投放危險物質(zhì)罪。
  • 15、被告人決定認罪以求從輕處理。
  • 16、被告人張某協(xié)助抓獲同案犯劉某,有立功表現(xiàn),且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
  • 17、據(jù)被告人王某描述,他的公司為被害公司制作網(wǎng)站已有一年,可該公司至今未將尾款付清。
  • 18、這在理論上,可以納入廣義的“罪疑惟輕”,即對涉案財物的數(shù)額等影響被告人量刑的純正量刑事實,如果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,則認定罪輕的事實。
  • 19、為方便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的被告人劉某某,近日,嵐縣人民法院將法庭開到了被告人家中。
  • 20、被告人胡長清在審判中被指控犯有受賄罪。
  • 21、蚌埠市中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朱加祥、王敏因奸情敗露與被害人何啟衛(wèi)產(chǎn)生矛盾后,竟將何殺害,兩人的行為均構(gòu)成故意殺人罪。
  • 22、審判長宣布閉庭,將被告人季建業(yè)帶出法庭。
  • 23、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娟采用繩子吊頸的方式,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致被害人窒息死亡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殺人罪。
  • 24、檢方指控罪名為開設賭場罪,認為郭美美、趙曉來二被告人無視國法,開設賭場,情節(jié)嚴重,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  • 25、保釋,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以具結(jié)、保證人保證或財產(chǎn)、金錢為擔保條件等方式獲得釋放,同時被要求在隨后的訴訟程序中按照指定的時間、地點到案的制度。
  • 26、檢察機關認為,被告人郭美美、趙曉來無視國法,開設賭場,情節(jié)嚴重,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  • 27、聽著姑姑撕心裂肺般的悲訴,在法警的押解下正走出法庭的被告人張勇,回頭看了眼姑姑,眼神滿是悔意。 hao86.com
  • 28、三名被告人都發(fā)現(xiàn),管教民警段寶仁在提審犯人時,有不鎖門的習慣。
  • 29、付瓊說,少年法庭考慮到老人的心愿,還是決定讓被告人張某和他奶奶見一面。
  • 30、當時對被告人的人性化措施還包括在提押被告人過程中,為被告人佩戴面罩。
  • 31、被告人韓守林是科爾沁左翼中旗某小學教師。
  • 32、“核”字簽下去后夢到被告人從案卷里走出來了。
  • 33、在被告人陳某提起驢尾巴空血時,被告人李某給其拍照,后由被告人陳某將照片發(fā)布于微信上,經(jīng)網(wǎng)絡轉(zhuǎn)發(fā)引起公眾的憤怒和譴責。
  • 34、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,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。
  • 35、被告人薛英勛犯貪污罪,免予刑事處罰。
  • 36、被告人有辯護權(quán),這一辯護權(quán)受到憲法的保障。
  • 37、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燒香錢、朱墨錢、筆硯錢;氈條坐褥俱被告人所備。
  • 38、沉默權(quán)是現(xiàn)代刑事訴訟中一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權(quán)利,也是無罪。定原則的核心內(nèi)容。
  • 39、為爭奪抽砂船“保護費”,被告人還伙同組織其他成員攜帶刀具、鐵管等與另一團伙成員進行斗毆,將對方成員打致輕傷。
  • 40、被告人包來旭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,辯解其因舊疾復發(fā)意欲輕生,又對社會不滿,故以在公交車上放火的方式報復社會。
  • 41、都是其兒子、丈夫所為,我支持他的疑惑,因為我也有同樣的擔心,經(jīng)驗表明,確有家屬暗中自行受賄的替罪羊,也確有逞性妄為在前、推諉塞責在后的被告人
  • 42、本院認為,被告人劉鐵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直接或通過其子劉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受賄罪。
  • 43、被害人、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,經(jīng)審判長許可,可以向被告人發(fā)問。
  • 44、被告人出庭受審應去除戒具,被告人。
  • 45、被告人芳芳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緩役六個月。
  • 46、鞏義市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李斌結(jié)伙采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拘禁罪。
  • 47、在刑事訴訟中,作為國家專門機關的公檢法所擁有的權(quán)力與作為當事人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享有的權(quán)利經(jīng)常處于失衡的狀態(tài)。
  • 48、遂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被告人張立春死刑,被告人杜自俊、汪文付無期徒刑,被告人杜自書有期徒刑十四年,以轉(zhuǎn)移贓物罪判處被告人李建群有期徒刑一年。
  • 49、其中,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(quán)利值得尊重和保護,犯罪被害人的權(quán)利也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。
  • 50、作為有利于被告人的一種量刑制度,酌量減輕屬于“輕罰機制”的組成部分,具有救濟立法過厲的功能。
  • 51、長期的審判實踐證明,刑事判決書具有宣講法律規(guī)定、傳播法律思想、感化被告人和教育社會公眾重要作用。
  • 52、這些被告人和更多沒能列舉的被告人,已經(jīng)或正在被新的熱點人物或事件所掩沒。
  • 53、被告人稱只拿了集資額一半多。
  • 54、刑事缺席審判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時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,公訴方和辯護人到庭,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審判活動。
  • 55、法制網(wǎng)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黃安蔣煌近日,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幫助偽造證據(jù)罪判處被告人廖偉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
  • 56、這些犯罪案件中,被告人大多采用刀捅致命處、斧頭連砍、石頭猛砸等極端暴力方式致使被害人傷亡。
  • 57、然而,由于原告人是個人訴訟,被告人因此回應。
  • 58、在檢察機關起訴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實范圍內(nèi),在不妨礙被告人辯護權(quán)行使的前提下,法院可以變更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。
  • 59、原告人無法阻截被告人的行為,于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,禁止被告人繼續(xù)其行為,理由是該行為構(gòu)成侵犯實產(chǎn)。
  • 60、超期羈押是一種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合法權(quán)利的違法行為,而且在實踐中一直難以根治。
  • 61、辯護權(quán)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(quán)利,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訴訟權(quán)利的核心。
  • 62、龍港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法,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,其行為觸犯了刑法,構(gòu)成受賄罪。
  • 63、超期羈押,是指刑事訴訟活動中辦案機關依法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,超過法定的羈押期限而繼續(xù)羈押的行為。
  • 64、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,被告人羈押在案,其家庭往往也一貧如洗,其本身又要接受刑事處罰,賠償能力是非常有限的,這也是造成兩種判決方式都無法最終執(zhí)行的根結(jié)所在。
  • 65、自證無罪權(quán)應當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權(quán)利,它區(qū)別于辯護權(quán)、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。
  • 66、旁聽者屏息以待,三名被告人的回答不盡相同,聲音卻都是一樣的微弱。
  • 67、我們知道,沉默權(quán)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現(xiàn)代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權(quán)利。
  • 68、遂判處被告人武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元,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劉女士經(jīng)濟損失人民幣元。
  • 69、刑事強制處分并不單單是一個純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行為,其本質(zhì)乃是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基本權(quán)利干預之行為。
  • 70、在公安機關對此事進行調(diào)查過程中,被告人時留申、王明偉受被告人時軍鋒的指使作了偽證。
  • 71、浙江溫嶺殺醫(yī)案被告人連恩青昨天被依法執(zhí)行死刑。
  • 72、證明傷害可分性的責任落在了被告人尋求對自身責任的限制上。
  • 73、如果不想得差評,那就花錢消災吧,被告人。
  • 74、一般刑事案件開庭時,法官會先請法警去除被告人的戒具。
  • 75、溫嶺殺醫(yī)案二審近日公開宣判,浙江省高院駁回上訴,維持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判決。
  • 76、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被告人口供的規(guī)定過于抽象,操作性差,缺乏完備的證據(jù)規(guī)則,難以保障口供發(fā)揮應有的作用。
  • 77、依此指出應當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,并且為本案的被告人如何尋求司法救濟提出建議。
  • 78、在這些案件中,有被告人承認,多次觀看手機多媒體卡中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視頻,產(chǎn)生“圣戰(zhàn)”思想,參與非法制造槍支、預謀殺人犯罪。
  • 79、另一方面,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,若因證據(jù)獲得的程序的不當性而被宣告無罪,暴露無遺的社會危害性又與我國打擊犯罪的精神相悖,負面影響是可想而知的。
  • 80、吳律師表示,雖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生殖器未進入被害人身體,但根據(jù)法學界理論通說即男子生殖器接觸幼女生殖器既構(gòu)成強奸罪既遂。
  • 81、訴訟的公正性,就是要既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(quán)益,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(quán)利,兩者不可偏廢。
  • 82、此外,醉駕發(fā)生事故造成的財產(chǎn)損失、被告人有無前科劣跡等因素,也會作為判刑輕重的依據(jù)。
  • 83、本院認為,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,致被害人黃洋死亡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殺人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
  • 84、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行使沉默權(quán),司法人員不得以此為由對其作出不利的推定。
  • 85、昨天,案子判下來被告人祝某、史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傷害罪。
  • 86、目前人大正在審議的草案規(guī)定,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親屬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,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  • 87、在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博弈中,激勵雙方合法獲取口供。
  • 88、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、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,逼取口供的行為。
  • 89、在杜培武、佘祥林、趙作海等重大冤案錯案曝光后,人們發(fā)現(xiàn),這些案件的辯護律師當初都為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,悲催的是,他們的辯護意見都沒有被采納。
  • 90、本罪的行為特征是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實行肉刑或變相肉刑。
  • 91、被告人是否有罪,不取決于他是否認罪,而取決于是否有證據(jù)證明他有罪。
  • 92、被告人誰文件沒有答案投訴拖欠,而且法院可以推斷,他也承認原告的指控,并輸入一個對他缺席判決。
  • 93、因此,被告人的上海代表處雇傭像原告人這樣的中國公民,唯一合法渠道是通過上海市對外服務有限公司。
  • 94、田參軍也只是簡單表示,其正在準備二審階段的代理詞,將主要針對李某某以及另一位尚未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(xié)議的兩名被告人。
  • 95、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,不進行法庭調(diào)查、法庭辯論的案件,是有前提的,也就是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被告人自愿認罪,并簽寫具結(jié)書,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。
  • 96、同案被告人曾湘靈因收購李曉、劉越高的贓物牟利,涉嫌掩飾、掩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入罪,同日受審。
  • 97、法庭借此機會警告被告人,如果他藐視法庭就會自討苦吃。
  • 98、旁聽席上有一個特殊的老人,知情者介紹他是被告人張君慧的世叔陳玉京,兩天前從山西老家趕過來。
  • 99、經(jīng)過法庭教育,被告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罪行,接受審判是罪有應得,并表示認真接受改造,重新做人。
  • 100、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(jīng)濟損失,但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近親屬之間未達成對被告人的諒解,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并未完全恢復,這一矛盾并未緩和。